打破传统民法架构,构建新的民事权利-义务、救济权-责任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 》的修改意见/卜越(17)
(二)第八章建议稿
第八章 民事责任
【说明】民事责任依设立者的不同分为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依违反义务的不同分为违反法定义务的责任(通说称作侵权责任)和违反约定义务的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表述并不准确,从字面理解,侵权责任就是侵害权利的责任,但违约责任也是侵害权利的责任。现有的《侵权责任法》其实就是法定民事责任法,应当更名为《民事责任法》,并把其有关内容纳入本总则。如果保留独立的民事责任法,那么在本总则中就可以只规定民事责任的一些基本规则。《侵权责任法》的问题也比较多,在此不议。民事责任制度应当包括责任确定、责任与损失的承担与分担,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本建议稿仅就责任确定、责任方式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第8-1条 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民事义务,造成他人权利损害,没有免责事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权利损害的法律后果,具有司法强制力。
【说明】1、责任构成是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或称一般条款。《草案》《民事责任》一章中没有责任构成条款是一大缺陷。2、关于责任构成,无论“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都没有把没有免责事由作为要件之一。但从逻辑关系上说,无免责事由应当作为责任构成要件之一。这只是一个简单的逻辑推演:如果有A、B、C则有X,有D则无X,那么有A、B、C,无D,则有X。《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关于责任构成是这样规定的:“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把免责事由放在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可见其逻辑的混乱。3、违反义务但没有导致他人权利损害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前所述,这是义务约束力的应有之义,而非责任。应当把责任限定为损害赔偿责任。受损害的权利转化为救济权,与救济权相对应的才是责任。4、民事责任的强制力只有法院可为,故称之为“司法强制力”。
第8-2条 实施下列行为,侵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行使权利所必须;
(二)正当防卫;
(三)紧急避险。
前款所列行为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说明】法律应当在行为人自由和受害人损害补偿之间寻求平衡:既要保护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权利,允许民事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有一定的时空范围;又要防止民事主体滥用权利,制止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侵害别人的权利。社会生活中,有时民事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必然会损害他人的权利,如住楼上的人在自己房间里活动,必然会影响楼下人生活的安静;装修房屋,必然会暂时影响邻居的生活。但不如此,民事主体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对此类权利损害,受害人有容忍的义务。但此类权利损害应有一定的限度。行为不当即行为有过错,或者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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