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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传统民法架构,构建新的民事权利-义务、救济权-责任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 》的修改意见/卜越(18)
第8-3条 因为不可抗力使民事主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侵害人的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说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侵害人的责任,理由已如前述。
第8-4条 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前已经表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或者自愿承担风险的,侵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损害超出受害人明示的范围或者默示的合理范围;
(二)侵害人的行为超出受害人明示的范围或者默示的合理范围;
(三)受害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依法不生效或者无效;
(四)法律、法规许可的特定场合以外发生的人身损害。
【说明】自担风险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在财产损害方面,适用于法无禁止的所有场合,其限制是本法的概括性规定:不违反法规范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但在人身损害方面,则应当防止其滥用——仅限于法律法规许可的特定场合,如体育、医疗等活动。自甘风险广泛存在于民事活动中,立法者不应当无视其存在。关键在于提炼出恰当的限制性条件。
第8-5条 民事责任的内容包括:
(一)恢复受损害的权利或者赔偿损失;
(二)惩罚性财产赔偿。
【说明】民事责任是对责任人不利、而对救济权人有利的法律后果。包括两方面呈递进关系的内容:(1)权利受法律保护,权利受到不法损害后,即应以国家的司法强制力或以其为后盾,使受损害的权利得以恢复,或者填平权利人的损失。(2)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具有渐进性,违反义务及造成损害的情形离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越接近,民事责任的内容与刑事责任的内容也就越要接近。惩罚性财产赔偿的意义就在于此。
第8-6条 民事责任方式包括:
(一)货币赔偿;
(二)返还财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说明】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货币赔偿,只有对某些特定物,有必要且能够强制执行返还的,才适用返还财产。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是为了给责任方式的拓展留下空间。
第8-7条 为保护他人权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不能承担责任的,可以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说明】针对《草案》第一百七十八条的问题,规定“可以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人可据此请求,双方如果有争议,则由有权机关裁决。当然,受益人可以视情况主动给予适当补偿,但这是无须规定的。
第8-8条 因权利损害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申请调解、仲裁,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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