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打破传统民法架构,构建新的民事权利-义务、救济权-责任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 》的修改意见/卜越(2)
衡量上述理论及立法建议是否有道理,不是取决于民法学术权威的意见——他们将根据自己的知识体系和思维方法去衡量和评价,而是要看其是否具有逻辑自洽性,以及与现实生活是否相符,即用现实生活的情形和案例去验证相关法条是否正确,是否有漏洞和矛盾。
期待有一天,中国的法律学人能在传统旧法学的基础上构建完整的具有逻辑自洽的新民法理论。愿拙文能对做相关研究的人有所助益。


打破传统民法架构,构建新的民事权利-义务、救济权-责任体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
卜越
(2016年12月28日)
大陆法系民法的先天缺陷之一,是没有厘清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虽以债权理论自圆其说,但其结构性缺陷和逻辑矛盾仍然是显而易见的。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当在理论体系和逻辑架构上有所创新,以权利、义务、责任为要素,构建新的民法理论体系,编撰一部超越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国民法典——这应当成为我们的中国梦。笔者仅对第一、五、八章提出修改意见,其中第一章主要是文字方面的修改,第五、八章则在评论的基础上重新改写。
一、对第一章《基本原则》的修改意见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修改:为了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说明】1、履行义务与保障权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自觉、全面地履行义务,权利就得到了保障,也实现了社会的和谐。故强调保护权利不如强调履行义务,这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尤应如此。保护权利、履行义务与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不在一个层面上。民法是通过公平合理地设立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并约束民事主体适当履行义务,来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2、“合法权益”在逻辑上不通。权益就是权利和利益。权利,简言之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自由。合法是权利的应有之义,合法的权利——逻辑不通,而合法的利益就是权利。《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没有使用“合法权益”一词。虽然“合法权益”是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以来的通说,但错误不能因为流行而不改正,此次立法正是修正一系列错误的时机。


总共2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