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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传统民法架构,构建新的民事权利-义务、救济权-责任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 》的修改意见/卜越(21)
第五章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第5-1条 民事权利是国家设定或认可的、受法律保护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和自由,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客体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可选行为方式。
本法所称权利或者权为民事权利。
第5-2条 民事义务是国家设定或认可的、具有执法约束力的民事主体的负担和当为行为方式。
本法所称义务为民事义务。
第5-3条 类型化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法规设定,非类型化的权利义务由相关民事主体依法设定。
第5-4条 当事人对是否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权机关裁决。
第5-5条 权利义务的效力范围就是设定该权利义务的法规范的效力范围。
第5-6条 人权是民事主体与生俱有的权利。
第5-7条 自然人享有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个人尊严权、个人信息权等权利。其中个人尊严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个人信息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资料数据权等权利。
第5-8条 自然人享有自由权。
第5-9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权包括尊严权、信息权、自由权等权利。
第5-10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包括所有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客体包括:
(一)实在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实在物的替代形式,包括股份、有价证券等;
(三)上述财产的衍生产品,包括数据及其他信息等。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
(一)受让;
(二)劳务所得;
(三)资产、资本所得;
(四)婚姻;
(五)继承;
(六)先占;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5-11条 民事主体对在不违反法规范前提下取得并占有的利益享有先占权。
第5-12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科学发现;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5-13条 民事主体依法对他人的行为享有权利,包括管理权、监护权、被赡养权、被抚养权、被服务权等权利。
第5-14条 权利的边界是法规范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序良俗和他人的权利。
第5-15条 民事主体不得主动且直接侵害他人的显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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