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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传统民法架构,构建新的民事权利-义务、救济权-责任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 》的修改意见/卜越(5)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修改: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相关法规范;没有相关法规范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法律原则和公序良俗。
【说明】1、处理民事纠纷所依据的法律应当取广义,即“相关法规范”之意。如合同纠纷中,合同有规定的,首先依据合同的相关规定。2、法治社会中,不违法是任何行为的底线。没有具体法规范依据的,也应当有法律原则的约束。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修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说明】“...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效力范围只包括事,“从事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既包括事,也包括人。
二、对第五章《民事权利》的修改意见
(一)对第五章的评论
第一百零七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评论】1、其他权利都是讲某某权,这里只说“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在同一章里,表述不统一。本条的含义相当于“自然人享有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2、人身权中,最基本的是生命健康权。没有生命健康权,其他人身权利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故在列举自然人的权利的时候,应该把生命健康权放在最前面。
第一百零八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评论】1、本章列举民事权利,但逻辑方面的问题比较多。人们认识类型化事物的思维方式是分类,也就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事物进行划分,列举是划分的特殊形式,也不能违反划分或者分类的相关规则。比如,我们不能在列举动物的时候说,有牛、鱼、哺乳动物、鲤鱼。本章罗列了二十余种民事权利,其中,有的有交叉关系,如财产权和物权,有的有包含关系,如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和继承权。在分类及列举的时候并非只能用一种标准,但思路和条理要清晰。2、婚姻自主权属于行为自由方面的权利,放在这里逻辑有点乱。3、本章列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只是所谓“人身权”中的一些权利,不加这个限制,就是挂一漏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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