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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传统民法架构,构建新的民事权利-义务、救济权-责任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 》的修改意见/卜越(7)
本条所规定的“债权”在我国制定法中并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在我国的民法单行法中,有《合同法》而无《债权法》。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已深入人心,而对本条所称债权的概念民众却并不熟悉。在汉语习惯中,债权只是表明别人对其有所欠账,如《破产法》中所称债权就是这种狭义的债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评论】这一条是讲合同效力,放在《民事权利》一章是放错了地方。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评论】1、下面有《民事责任》一章,而这里却只讲侵权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对应的请求权,明显是不周延的。2、如同刑事责任确定前没有罪犯只有犯罪嫌疑人一样,只有在确定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后,侵害人才可以称为侵权人,相应的,受害人称为被侵权人。受害人和侵害人也只是在确定损害与请求人有因果关系以及损害为被请求人所实施后才得以称之的,之前只是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在民事诉讼中,只要满足起诉要件,一般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原告,这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程序上的权利。至于原告是不是受害人乃至被侵权人,是审理结束才得以确认的。故这一条可以表述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评论】如前所述,法律应当为无因管理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明确了,无因管理人的请求权能自然就产生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的人返还不当利益。
【评论】道理同上 。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科学发现;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评论】知识产权和物权、债权的层级和排列方式相同,既然物权、债权都有定义,知识产权也应当有一个定义。但此处貌似的定义,实际并非定义,所表述的是“知识产权是指...下列...权利”——只是对知识产权的一个分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评论】继承权虽有财产性质,但依附于人是其更为本质的属性,故继承权包含于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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