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传统民法架构,构建新的民事权利-义务、救济权-责任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 》的修改意见/卜越(8)
第一百二十二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评论】“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与第一百一十一条“投资及其他财产权利”重复。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
【评论】民事权利主要由民法规定,如果说此处的“法律”乃民法的话,则无异于废话。如果说此处的“法律”乃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话,又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重复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评论】这样的规定显然只具有临时意义。应当归纳出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有特别保护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评论】对于特定人群而言,是权利不同,还是对权利的保护不同?如若本条规定的是对权利“特别保护”,其含义是指侵害者承担特别的责任。但立法者的本意,大概还是权利不同吧!
(二)第五章建议稿
第五章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说明】关于本章的总体思路:1、民法总则只规定权利而不规定义务,实为不妥。通说认为,权利比义务重要,履行义务是为了保障权利,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只有履行对特定人的义务,才是为了实现对方的权利。而法定义务具有非常广泛的外延。履行不是针对特定人的义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构建一种法治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下,履行义务人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都能得到有效保障。故在法规范设定的意义上,权利和义务是同等重要的。在当前社会法治观念淡漠的情况下,强调义务具有现实意义。2、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包括民法)的构成要素和基本范畴,有必要在《民法总则》中作出定义。一些下位概念,如“物权”,则可以放在《物权法》中定义。3、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设定、享有和负担、行使和履行,所依据的是民法。故民法不仅要准确表述权利义务的内涵,而且要准确划定权利义务的外延,使所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都能够在民法中找到依据。宜通过逻辑推演及合理划分,使“权利”和“义务”具有周延性——把所有的正当利益纳入权利,把所有的当为行为纳入义务。4、对权利划分虽然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但在特定场合中,还是仅以一种标准为宜。依权利客体的不同进行划分是最主要、最基本的划分。权利客体分为人和物,其中人又分为主体自己和他人,物又分为实在物、替代物、衍生物和智慧物。为实现逻辑性和实用性的结合,笔者将权利分为人权、物权、知识产权、他人权四大类。5、救济权是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相对应且同时产生,故本章规定的权利中不包含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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