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跃:论正当防卫/温跃(11)
13.8 我同意清华大学的黎宏和中国政法大学的王平的意见:防卫过当已经“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了,再定调防卫过当是过失行为,按照过失行为再给一次优惠,不合理且没有再次优惠的必要 。如果不考虑量刑优惠,争议防卫过当是过失行为有意义吗?有些理论争论纯属构建理论体系的需要,而无实务价值。如果所谓理论体系需求只不过是视角差异且解释力不足,那么就纯属闲得蛋疼了。退一步说,即使有的防卫行为因“误判”而防卫过当属于过失,也不该在“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之后按照过失犯再次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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