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跃:论正当防卫/温跃(7)
7.3 因琐事发生争执,如果争执中一方“疯狂谩骂、诋毁和人格侮辱”构成非法严重侵害他人尊严,我认为对方有权动手实施正当防卫(参见本文10)。谩骂的一方动手回击不成立正当防卫,而是实施进一步不法侵害。
8.对于无责任能力者和精神病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学界和实务界意见并不一致。
8.1人民大学冯军认为:“对无责任能力者和精神病人,只能进行防御性紧急避险,而不能进行正当防卫。”社科院大学的林维认为:“无责任能力状态的精神病人仍然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当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实施不法侵害时,防卫人与侵害人之间的稳定法律关系就被破坏了,被动遭受侵害的一方就主动取得优越地位,可以在不需要确认责任状态下取得正当防卫的权利。”华政的于改之认为:“对于儿童、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当中的精神病人和严重醉酒的人实施法益损害行为,是能够进行正当防卫的,这样才能与《刑法》第18条中对“醉酒的人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保持一致。” 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此的表述是:“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人,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8.2 我认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这个“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然就是假想防卫。不法侵害的实施主体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不影响不法侵害的客观存在,只是主体依法免责而已。因此,人民大学的冯军认为不该对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人进行正当防卫,缺乏法理依据。两高和公安部在《指导意见》中出于慎重起见,也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前,要求先选择其他途径规避和制止不法侵害,是合理的。
9.我国刑法允许对不法侵害财产的人实施正当防卫。换句话说,立法准许以攻击伤害不法侵害者人身的方式私力救济财产利益的损失。
9.1 人身损害往往很难事后弥补,即使获得金钱赔偿也不能使得死者再生或让身体恢复机能。立法对侵害生命或健康的人进行正当防卫是合理的,必要的。
9.2 财产损失一般都能事后得到弥补,即使侵害人无财产赔偿也能通过法院判决获得债权。不法侵害财产权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报警、诉讼保全等方式避免财产的流失。毕竟像纵火等侵犯财产权又危害公共安全的需要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行为数量并不多。如果广义地允许对不法侵害财产权行为人进行正当防卫,会导致为了经济利益而损害生命健康,毕竟人类社会应该以生命健康为重,生命健康的价值高于财产利益。立法上不该鼓励为了财产利益牺牲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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