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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跃:论正当防卫/温跃(8)

9.3 因此,我认为对于不法侵害财产利益的行为人原则上不得进行正当防卫(特殊情形可以立法列举出来,比如强拆涉及非法侵入公民住宅行为,不仅仅是侵犯财产行为,对非法侵入公民住宅行为应该允许进行正当防卫的。),事后交由法治公权力进行救济。其实,司法实务中也很少出现对不法侵害财产利益的进行正当防卫的案例。现行立法容易让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正当防卫制度以保护财产不受侵犯的名义,故意加害他人。如张三砸李四的汽车,李四把张三打成重伤,构成正当防卫吗?在不法侵害财产的正当防卫案件中,如何认定防卫过当?损坏多少钱的财产可以把不法侵害者打成重伤?或打死?造成一个亿的损失或能够阻止造成一个亿损失的不法侵害,就可以打死对方而不防卫过当?

10.我认为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的对象应该扩展到“疯狂谩骂、诋毁和人格侮辱”。
打一拳与疯狂谩骂、诋毁和人格侮辱相比,后者对人身权的侵犯更甚。对人的尊严的不法侵害应该纳入正当防卫的范围。

10.1轻视忽视人格尊严的法治,实质上是把人当成动物来保护,没有伤害肉体就不构成不法侵害,好像人没有尊严可言。

10.2 不法侵害人格尊严情节严重的,给予正当防卫时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和界限?如果有人当着你的面用污秽不堪的言语侮辱你妈或你妻子,朝你妈或你妻子脸上吐口水,甚至动手猥亵你妈或你妻子(猥亵不是特殊防卫对象的强奸),作为男人你会持刀捅向不法侵害人吗?这种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属于防卫过当吗?这种情形下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哪里?于欢案是把不法侵害人身自由纳入正当防卫的范围,同时也是把不法侵害人的尊严纳入正当防卫范围的司法判例。在母子长时间被剥夺人身自由、被殴打且眼见其母被严重人身侮辱的情形下,于欢拿起桌子上的水果刀刺向不法侵害人,导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结果。二审判决认定于欢行为属于防卫行为,防卫过当,由一审故意杀人罪改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减轻量刑由无期徒刑改判5年有期徒刑。在自由被剥夺和严重人身侮辱的情况下,于欢如果造成一重伤,一轻伤的后果,属于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如果造成两人轻伤呢?由此可见,防卫过当与否立法上不可能给出明确的文字标准,针对个案由法官综合各方面情况通过内心确信来认定,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所以张明楷等人主张遵循反民主原则多数服从少数。法律的事实需要通过证据来显示,所有证据都是需要通过法官自由心证、内心确信后采信,换句话说,法律的事实实际上是裁判者采信的结果,是裁判者视角认可的东西。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非常正常的,最后通过正当程序按照合议庭规则给出最后司法认定。这个世界上不存在脱离人的视角的“客观真实”的法律事实。既然是法律事实,就是由人的纠纷产生的,法的社会功能是通过明确法律事实,找到对立双方共同的话语平台,公平正义地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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