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跃:论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限制/温跃
论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限制
------面包车追尾兰博基尼案启示录
作者:温 跃 (20231229)
基本案情:2020年2月27日5时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刘某驾驶的面包车追尾张某驾驶的兰博基尼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兰博基尼轿车车主将车送修理厂维修,修理厂出具的结算单显示修车费190余万元。依照被告刘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维修项目及价格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结合事故视频、现场照片及车辆维修时拆解照片等鉴定检材资料,依照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剔除部分不合理维修项目,依法评定兰博基尼轿车合理维修费为127万余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和张某分别负事故85%、15%的主次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100.2万元,刘某赔偿修车费8.5万余元。
1.我国的侵权法以完全赔偿为原则,以赔偿责任限制为例外。
1.1如果你因别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损失,别人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好像是天经地义的事,总不能让你这个没有过错的受害者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吧? 从法理上抽象来看确实是这样才能维护和体现公正。
1.2受害者财产损失的补足和恢复不是侵权法唯一的价值和追求。侵权法具有对立的二元价值追求:权益保障和自由保障。当你保护受害者权益的同时,实际上限制了他人行为的自由。
1.3从哲学上看,世界万物是相互联系的。你的任何行为对他人都会产生影响,即使你静止不动,你的存在也会影响到他人利益。关键在于法律对你的行为对他人的影响,能够允许或容忍到什么程度?超出某种限度,法律认为构成侵权,即产生损害赔偿。
1.4人之所以是社会动物,就是在于人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有很多社会活动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比如,航空、海运、公路交通、以及很多危险的作业。过失是人类行为中难以避免的常态,人不是神,在社会生活中人的行为不可能杜绝过失。不论民法刑法,人的行为过失如果产生损害后果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如果这种法律责任过大,直接后果是阻却人们进行这种社会活动,实际效果是剥夺了他人行为的自由。如果这种社会活动是社会正常运行不可缺少的,过重的法律负担会导致社会生活停滞,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
2.因此,各国侵权法在保障权益的同时,也都在制度上给予自由一定的保障。我国侵权法在损害赔偿层面,在充分赔偿原则下,也设置了很多场景下的赔偿责任限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一百二十九条:“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三)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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