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跃:论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限制/温跃(2)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第五十七条:“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3.《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第7项规定,核电站的营运者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5、侵权法上最高赔偿限额的设置实际上是让受害人分担了一部分损失,其法理依据就是减轻致害人过重的赔偿负担,保障重要的社会活动能够进行下去,比如,航空、海运和一些高度危险行业的运营。
6、我国在2010年出台《侵权责任法》时,负责起草的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等人热衷于强调权益保护,强调侵权法是救济法,“目的还是要救济受害人”,几乎就是有损害就应该有赔偿了,王利明甚至说侵权法“社会救助的功能越来越突出”。 “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已经 把传统的因果关系等等这些理论已经突破了”“我们的侵权法草案 当中都避开了过错这两个字,这就是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所以也 突破了传统规则的限制。”在这种狂热的全面完全赔偿原则指引下,《侵权责任法》几乎没有赔偿责任限制内容,只是第七十七条 一笔带过:“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后来的《民法典》只是把七十七条搬进去成为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并添加了一条限制语:“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以限制赔偿限额的适用范围。航空、海运等赔偿限额交由《民用航空法》和《海商法》等规定,其实《民用航空法》和《海商法》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都是照抄一些国际惯例,与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和后来的《民法典》“完全赔偿原则”不搭,只是作为完全赔偿原则的例外对待的。换句话说,侵权法的“自由保障原则”在我国的侵权法中没有体现出来。
7、因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常发性和赔偿负担较重,所以当年制定《侵权责任法》时有学者提出医疗损害赔偿设置限额以保护医院的发展。王利明等人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并没有采纳这个意见。后来,由于医院在药品和检测化验等费用大幅度提高不差钱了,所以,医疗赔偿限额问题就不了了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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