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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跃:论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限制/温跃(4)

9.5 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这个指导意见实际上是坚持“完全赔偿原则”,没有把残疾赔偿金视为赔偿限额,而是仅仅作为“暂时按照20年”计算残疾赔偿数额,如果寿命超过判决下达日期的20年,仍然有权向法院起诉主张致害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可笑的是:致害人在支付了残疾赔偿金的20年后,还需要支付多少年的残疾赔偿金?一直支付到受害人死亡为止?最高法院民一庭笑而不语,估计他们也没有想清楚。

10.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和司法实务中广泛忽视“自由保障原则”,死咬“完全赔偿原则”,以为这样才是真正保护了人权。对于自然人来说,巨额的赔偿相当于几十年甚至终身服劳役。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特别是过失伤害案件中设置赔偿限额是必要的。即使是故意伤害案件,残疾赔偿金也不能没完没了地支付到受害人死亡为止。

11. 最后谈谈面包车追尾兰博基尼的启示。

11.1 开豪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对豪车的赔偿,立法上应该设置限额。开豪车上路参与公共交通,犹如端着故宫里价值连城的宝贝在熙熙攘攘的人群中穿行,应该预料到会被行人碰落摔坏。他人即使有过错,你的损失也超出了他人合理预测的范围。这类损害赔偿都应该设置赔付限额,这既是对赔偿责任人财产权的合理保护,也是促使高额财产权利人谨慎使用处置财产。具体点说就是:那么贵重的车辆就不该上路。不该让他人为你的炫富买单。开豪车上路,实际上赋予了其他公共交通参与者更多的谨慎义务和更重的责任负担。同样是过失导致的交通事故,对豪车的赔付责任远大于对普通车辆的赔付责任。对豪车的赔付应该限额,即: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立法上应该设置赔偿责任限制。比如,交通事故导致的车损,法定最高赔付额为50万。你驾驶5000万的豪车上路参与公共交通,交通事故导致车损,超过50万元的车损,你自己承担。在50万元以内按照过错承担车损赔偿责任。

11.2 这种立法规定也有利于引导淳朴的民风,反对铺张浪费。对于奢侈品损害赔偿都应该设置赔偿限额,建议今后民法典修改时,增添“奢侈品赔偿限额”的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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