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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实质性修改要点与缺憾简评/陈召利(13)
值得注意的是,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法有关“出资比例”的规定要么直接表述为“出资比例”,要么表述为“实缴的出资比例”,那么,直接表述为“出资比例”是否可以当然理解为“认缴的出资比例”?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为免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7条的规定予以明确规定。新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然维持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不变,而未明确规定为“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徒增争议,令人遗憾。

【关联法条】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8. 统一规定董事会的成员为三人以上,且取消人数上限;扩大职工董事的适用范围。
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至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依据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统一为3人以上,且取消人数上限。
依据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扩大职工董事的适用范围,不再限于国家出资公司。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但是,该规定究竟属于倡导性规定,还是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如何落实,不无疑问,有待观察。

【关联法条】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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