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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实质性修改要点与缺憾简评/陈召利(19)

【关联法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26. 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仅规定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人格纵向否认情形,对于公司股东控制的多个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相互否认人格未作规定,存在立法漏洞。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规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确认了关联公司之间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1条进一步细化了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规则,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将这一司法实践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十分有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人格逆向否认制度,即如果公司与股东发生人格混同,要求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已经对此进行探索,例如(2020)最高法民申2158号民事裁定中提出,“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虽系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下,公司亦可为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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