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实质性修改要点与缺憾简评/陈召利(2)
新公司法增加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长出资期限为五年,引发社会热议,正反两方的意见激烈对抗。立法机关的理由为“自2014年修改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期出资比例以来,方便了公司设立,激发了创业活力,公司数量增加迅速。但实践中也出现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认缴登记制度,维护资本充实和交易安全。”但是,反方的代表性观点认为,所谓“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弊端,客观上系由于公司资本认缴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所导致的,因此非但不应推翻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反而应当坚持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予以完善、系统化。公司法新增的股东失权制度、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未届认缴期的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制度等足以解决股东认缴期限过长的弊端。股东的出资义务交由股东自治,由股东在创设公司时或增资时自由选设实际缴纳出资的数量与时点,这是公司资本制度对市场自由化需求的现实回应,并不意味着股东出资义务失其法定性。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是防止投资人滥用认缴制的利器。【参阅朱慈蕴:《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与公司资本制度完善》,载《清华法学》2022年第2期】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对于不符合新法要求的存量公司设置了原则性过渡条款,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存在疑问的是,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虽然原封不动地保留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但是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成立五年后增资,那么增加的注册资本是否必须立即缴足,似乎根本没有五年的出资期限的适用余地,有待观察。
【关联法条】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共2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