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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实质性修改要点与缺憾简评/陈召利(20)

【关联法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7. 完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增加规定对“事实董事”的法律规制。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细化了“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法律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不在公司任职但实际控制公司事务,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对“事实董事”的义务予以特别规定。

【关联法条】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28. 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
实践中利用关联交易损害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关联交易等的规范,增加关联交易等的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明确了关联交易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有利于维护和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关联法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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