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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实质性修改要点与缺憾简评/陈召利(21)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29. 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增加规定董事对股东出资情况的核查与催缴义务,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吸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则予以规范完善。需要注意的是,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相比,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责任主体并不包括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似乎并无充分理由,为什么未作规定,不得而知。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增加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对违法分红、违法减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联法条】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0. 增加规定董事、高管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但是,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增加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直接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与民法典的第1191条规定并不一致,大幅增加了董事、高管被外部第三人起诉的法律风险,应当予以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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