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实质性修改要点与缺憾简评/陈召利(23)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35. 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新公司法删除了现行公司法有关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限制,第九十二条规定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同时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保留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关联法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本法第六十条关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规定,适用于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
36. 新增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应当公示,解散决议作出后可撤销。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新增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将解散事由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有利于外部相对人及时了解公司的法律状态,十分有必要。
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后能否重新作出决议予以撤销,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为满足实践需求和解决争议,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确相关股东会决议的通过比例,十分有必要。
【关联法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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