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实质性修改要点与缺憾简评/陈召利(26)
七、结语
总的来说,上述简评更多地聚焦于新公司法的具体条款,事实上,新公司法整体架构的调整以及与民法典协调统一问题依然未能有效解决。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尤其是公司法的总则规定)纳入民法典之中,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如何统一、协调民法典总则编与公司法总则一章的规定,应当是公司法本次修订必须面对与妥善处理的一大问题。但是,新公司法似乎完全忽视了民法典总则编有关营利法人的原则性规定,继续在新公司法中进行重复规定,客观上导致民法典将公司法的总则规定上升至民法典总则编几乎失去意义,也难以发挥民法典统领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功能。
无论如何,公司法本次修订的若干争论伴随着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而有了定论,是否合理留待法学理论界继续评析,留待下次修改时予以进一步完善。对于法律实务界来说,新公司法一经公布并施行后,必须予以遵守和执行,应当全面理解并掌握之。对于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说,新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董事更大的自治权利,公司治理规则更加复杂多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的责任得到进一步强化,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更加周全。对于所有的市场主体来说,如何全面理解并有效运用新公司法的法律规则,都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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