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实质性修改要点与缺憾简评/陈召利(5)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宽限期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算,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确立的“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的法律规则并不一致。
存在疑问的是:
(一)股东抽逃出资与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并无本质不同,为什么新公司法未对此作出规定,是立法漏洞,还是有意为之,不得而知,期待后续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新公司法为什么未吸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确立的股东除名制度并予以完善,而是新引入了股东失权制度,与股东除名制度是并存关系还是二选一的关系,有待观察。
【关联法条】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5. 增加规定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为了加强对股东出资和股权交易行为的规范,维护交易安全,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增加规定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并未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是因为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不存在适用之余地。
【关联法条】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6. 增加规定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出资责任承担规则。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共两款,分别适用两种情形。
(一)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于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情形,此时并不存在股东逾期出资的问题,由转让股东还是受让股东承担出资责任,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争议很大。【参阅争议辨析|公司股东在出资义务未到期且未实缴的情形下转让股权,是否继续承担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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