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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实质性修改要点与缺憾简评/陈召利(8)
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8. 增加规定对上市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限制。
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存在诸多弊端,会导致资本虚增、扭曲公司治理等问题。因此,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增加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关联法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9. 增加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的法律规则。
现行公司法未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资助行为予以规制,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增加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情形是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关联法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 完善公司分红规则及违法分红的法律规则。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新增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法律责任。此外,还新增规定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有利于督促各相关主体切实履行责任、降低违法分红的情况发生。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吸收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四条的规定,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支付期限,但未保留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款,可以有效避免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规定过长的分红期限,有利于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

【关联法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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