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明义务分配规则 ——以民事纠纷中的证明义务分配规则为重点/卜越(11)
四、证明义务分配规则在各种法律纠纷中的适用
(一)民事纠纷中证明义务的分配
民事纠纷中的绝大多数是民事责任纠纷。有关民事责任纠纷中证明义务分配的争议问题较多,故本文予以重点讨论。
民事责任纠纷,即一方权利受到侵害,而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其关于责任成立、分担、范围的主张,则发生纠纷。民事责任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纠纷解决程序中,被请求人也可以提出反请求,即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是请求人。故证明义务分配不考虑原被告的区分。
确定民事责任分三步进行:首先,确定对方的责任成立。其次,如果有责任或者损失分担因素,则要在责任人之间或者责任人与受害人之间分担责任或者损失,否则该步骤省略。最后,确定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参见卜越:《民事责任法建议稿及说明》,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与之相对应, 请求人的证明义务也分为三方面的内容:在责任成立方面,对责任构成要件负证明义务;在责任分担方面,对其主张由对方承担的责任份额和责任履行方式的适用条件负证明义务;比如,如果主张复数责任人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份额,则应当对其依据的事由负证明义务;如果主张复数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主张一方责任人承担先赔偿责任,另一方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也应当对其依据的事由负证明义务。在责任范围方面,对其主张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任范围所依据的事由负证明义务。
民事责任纠纷中的被告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害,由原告自己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或者由原告分担部分损失。原被告在民事纠纷中地位平等,双方对其提出的请求负担相同的证明义务。即如果被告请求原告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则被告的证明义务与前述原告的证明义务相同。如果被告请求原告分担部分损失,则被告对分担损失所依据的事由负证明义务。
民事责任纠纷中,请求人首先要证明的、也是最难于证明的是责任构成——由此决定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能否成立。关于责任构成要件,各国立法及学说存有分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该规定的字面意思理解,一般侵权责任包括三个构成要件:1、过错;2、侵害他人民事权益;3、过错与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具有因果关系。但什么是“过错”?《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如此,则证明义务的客体就成了问题。还有一个问题是:依此规定,无免责事由不是构成要件。但《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不承担责任的情形。问题是,如果满足了不承担责任的事由,是责任不成立,还是责任成立以后予以免除?笔者以为这是应当区分开的。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那么侵害人实施非故意侵害行为的责任予以免除——这不是免责事由,而是责任分担问题。如果有免责事由,则责任不成立。比如,行为人因为正当防卫造成对方损害,该行为不是侵权行为,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此,那就和责任构成只有三个要件相矛盾。故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是有缺陷的。以笔者之见,民事责任构成(包括一般侵权责任构成)有四个要件,即:权利损害、因果关系、过错行为和无免责事由。其中,“权利损害”包括请求人享有某种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损害,“过错行为”包括被请求人负有避免损害发生的有关义务及其没有适当履行该义务,“免责事由”由法律具体规定。如此,请求人的证明义务也就清楚了。下文关于民事纠纷中证明义务转移的讨论,即以上述责任构成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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