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明义务分配规则 ——以民事纠纷中的证明义务分配规则为重点/卜越(3)
“责任”作为法的要素,没有厘清义务与责任的关系,不是以违反义务、而是以主观过错作为侵权归责的根据,这是近代民法的先天不足和结构性缺陷。“证明责任分配”的诸多理论,不论是古拉色的举证责任分层理论,还是卢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都是建立在近代“缺陷民法”的基础上。只有矫正近代民法的结构性缺陷,以权利、义务、责任作为法的要素,以过错行为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才能真正解决传统“证明责任分配”中的诸多问题。法的要素及过错行为责任的有关问题,笔者将另文论述。
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舒国滢、周叶中主编:《法理学.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法条”、“法律”、“部门法”等,都是表示法的形式的概念。
法的最小单位是法规范。法律规范是表达法律的内容要素的表现形式,是最简单且具有独立意义的法律内容的表现形式,是规定权利、义务、责任(救济权)或者其他非实质内容的最基本的表现方式。即设定一项权利、一项义务、一项责任、或者一项非实质内容的法律表达形式为一个法律规范。规定权利的法律规范如:“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义务的法律规范如:“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责任的法律规范如:“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规定辅助性内容的法律规范如“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通常,一个法律条文就是一个法律规范,也有一个法律条文表达数个法律规范或者数个法律条文表达一个法律规范的情况。
关于法律规范的结构,学界众说纷纭。法律规范的结构理论与法律规范的定义相关联。学界较为流行的三要件说: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是与广义的法律规范概念相一致的。基于上文所述的法律规范是规定法的内容的最小单位的定义,笔者认为,法律规范的结构分为适用条件和内容安排两部分。适用条件或称构成要件,即适用规范内容必须具备的条件。(在规定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中称为“适用条件”,在规定责任的法律规范中,依通说称为“构成要件”。)内容安排即有关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或其他辅助性规定。“适用条件”和“内容安排”的表达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一法律规范,适用条件为“公民”,内容安排为“享有生命健康权”。通常,对适用条件和内容安排的认定并非难事,只要是读得懂的法律条文,就能很容易地区分哪是适用条件,哪是内容安排。也有些法律规范中的适用条件或者内容安排分别由不同法条甚至不同法律规定,但只要把这些法条找到,识别起来并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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