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明义务分配规则 ——以民事纠纷中的证明义务分配规则为重点/卜越(6)
二是防止请求权滥用。禁止权利或权力滥用为宪法原则之一。权利(权力)的行使是有边界的,越过了边界,就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当事人依据法规范提出有关权利、义务、责任的请求,通常是于己有利而于人不利的:当事人享有权利即意味着他人负有相关的义务,或者他人的权利受到限制;被请求人负担某种义务或者承担某种责任更是明显地对其不利益。故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责任的请求必须建立在符合法规范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如果相对方不同意,则产生法律纠纷。法律纠纷解决程序一旦启动,就要把他人拖入该程序之中。如果对当事人的请求权没有限制,就可能导致不当扩大被请求人的范围,或者使被请求人不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此将导致被请求人不应有的权利损害。合理分配证明义务,是防止请求权滥用的重要措施。当事人只有自己确信有关的事实符合特定法规范的适用条件,才可主张适用该法规范;只有履行了启动纠纷解决程序所要求的证明义务,才得以启动纠纷解决程序;只有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全部证明义务,其请求权才有实现的可能。防止请求权滥用与保障对方权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限制了请求权滥用,也就避免了请求权不当扩张导致的对方权利损害。
三是查明案件事实。符合法规范适用条件要建立在案件事实真实的基础上。虚假的事实只能得出虚假的结论。只有案件事实真实,理由充分,才能正确界定与法规范的适用条件是否相符,才能正确适用法规范。而只有正确适用法规范,才能既保障请求人权利或者救济权的实现,也保障对方的权利不受到侵害。
上述三个原则不是并列关系,而是级别递减的关系。防止请求权滥用和查明案件事实都要服从于公平,即以公平原则为指导,并最终达到公平的要求。防止请求权滥用和查明案件事实相比,前者优先适用,即只有防止请求权滥用的问题解决或者基本解决后,才能顾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问题。
(三)证明义务分配规则的设计
在法治社会,权利、义务、责任都是依法设定的。当事人如果主张自己享有某种权利,或者他人负有负有某种义务或者应当承担某种责任,即这种主张对自己有利或者对他人不利,那么提出的主张的当事人就应当对其主张所依据的规定权利、义务、责任的法规范中的适用条件负证明义务。如果不能证明客观情况与其主张的法规范中的适用条件相同,该法规范就不能被适用。对提出主张的当事人设立证明义务,是对其行使请求权的限制,也是对他人权利的一种保护。故一般而言,“谁主张,谁举证”是与设立证明义务的宗旨相符合的。
如果仅仅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分配证明义务,则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在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对有些事实和理由不利证明,而对方当事人有利证明的情况下,如果对这些事实和理由坚持让提出主张的当事人负证明义务,其结果必然是该义务不能适当履行,如此则有关案件事实不能查明,提出的主张的当事人也就不能实现自己的主张。如果提出合法主张的当事人因为部分案件事实能够查明而不去查明而使自己的主张不能实现,则显然有违公平原则,也与实体法规范设立的目的不符。如果在此情况下由对方当事人负证明义务能够查明有关案件事实,进而依法确定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对对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会造成损害。故有必要对特殊情况下的证明义务转移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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