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的法理思考/徐凤林
劳动关系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现代化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和谐劳动关系指劳动关系双方处于一种和谐融洽的良好状态。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社会和谐是劳动关系和谐的体现与保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依法协调劳动双方矛盾、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迫切需要。由此可见,积极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才能推动企业依法规范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巩固职工队伍稳定与社会和谐。
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需亟待研究解决。
一、现状与问题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与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逐步形成,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推动劳动关系市场化与契约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机制、手段与措施不断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有关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标准体系、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相配套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律、法规体系相继出台,实施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调整与处理劳动关系步入法律轨道,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用人单位主体多元化,用工和就业主体多样化,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动态化、分层化日趋明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问题突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机制还不健全,使我国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复杂性。伴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产业优化升级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在劳动力市场形成“强资本弱劳动”格局,劳动者处于弱势就业地位,劳动合同签定率不高、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劳动争议频发,劳动保障监察乏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问题一:协调机制不够完善
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诚信缺失、道德失范,劳动合同格式化现象,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国有企业集体协商签定劳动合同流于形式,非国有企业和农民工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盲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农民增收减负长效机制、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够完善。
问题二: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劳动立法不够健全,工资支付立法层次低,对扩大就业、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对工资水平的引导作用、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保障标准操作性不强;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在立法还是空白,影响《劳动法》全面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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