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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形态表现、成因与对策/徐凤林
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多发,表现形态多样。如:制定企业规章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定额不合理、劳动合同不规范、拒签劳动合同、违法收取押金或保证金、拖延或拒付加班工资、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等,出现这些问题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劳动法治建设及社会和谐稳定。
最近,笔者就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形态表现、成因与对策进行法理探析。撰文如下,可商榷与斧正。
一、形态表现
表现一: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或拒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无视劳动合同法规定拒签劳动合同、以录用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没有充分体现劳动者意愿,没有经过协商一致的过程,违背劳动合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劳动者被动接受;签订合同前不如实告知或故意缺少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
表现二:企业规章制度违背劳动合同法之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出台规章制度及重大事项决定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但是,多数企业出台规章制度没经过平等协商,缺少告知程序,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颁布实施,企业不给劳动者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机会,劳动者被处罚认为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规章制度也只能被动遵守。仅颁布生产操作规范、安全生产制度时组织职工开展培训学习。
表现三:违法收取押金、保证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实际用工中,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扣押证件、收取押金保证金现象十分普遍。有以服装押金名义收取;有以风险保证金名义收取;有的直接要求职工缴纳押金。职工离职时,押金被以各种借口名目扣减。
表现四:劳动定额不合理,随意加班加点,给付拖延加班工资
为降低成本随意增加劳动定额,加班加点延长劳动时间。对于法定的加班工资,寻找借口不予支付,如对于延长的工作时间、安排休息日会议、学习班及要求职工参加的活动并不按加班计算,不付加班费;对节假日加班需支付加班费时不全额支付,在计算基数或支付比例上做文章。如,计算加班费以基本工资作基数,将占工资总额60%以上的津贴、补贴、奖金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算在内,使职工获得的加班费只有应得加班费的40%左右;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将应当按照300%计算的加班费却按200%、或者更低比例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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