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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协商协议法律效力刍议/徐凤林
劳动争议案件事关当事人双方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法律规范繁杂,劳动领域法律规范尚不完备,裁判标准不一,调处难度大。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双方自愿达成工伤协商协议,既简化了仲裁或诉讼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又节约司法资源,乃劳动者维权的好办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应符合三个条件: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的突发疾病要符合三个要件:1、工作时间内;2、工作岗位上;3、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问题协商,达成协议的法律效力有的认为无效,理由是工伤认定、赔偿是国家强制执行的范围,须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协议破坏了国家关于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属于无效;有的认为有效,理由是《民法典》与劳动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赔偿额合理合法协议应属有效。笔者认为:认定工伤协商协议是否有效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发生工伤事故后,出现三种不同情形,导致工伤协商协议法律效力的不同。
情形一: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双方达成的工伤协商协议无效。
《安全生产法》规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有关证据。该法条是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轻伤等事故报告,应当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待工伤的行为标准是“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法条同样规范用人单位行为标准是“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法》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该法条是强制性规定。隐瞒不报逃脱劳动监管部门监管,破坏国家劳动安全制度,损害劳动者健康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依据《民法典》合同篇规定,该协议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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