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协商协议法律效力刍议/徐凤林(2)
情形二: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双方达成的工伤协商协议有效。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事故,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协商解决。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企业劳动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企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争议(包括工伤纠纷)协商调解;协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简化仲裁或诉讼程序,降低维权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达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只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真实,用人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前提下, 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事项自行进行协商,找出争议焦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工伤协商协议合法有效。
情形三: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达成的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此协议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有效。
《民法典》合同篇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有:(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的显示公平的;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由此可见,工伤协商协议可能出现有效、无效、可变更或撤销三种情况,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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