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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集体合同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历程/徐凤林
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义在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利益,规范劳动市场秩序,强化劳动纪律,减少劳动纠纷,提高生产效率,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工会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正式确立。
一、西方集体合同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集体谈判产生于十八世纪末,集体合同制度形成于十九世纪初中叶,现代意义的集体合同制度完善于二十世纪中叶,成为世界各国调整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关系的最主要和最有效的手段,被各国普遍采用。集体合同制度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有近两百年的发展历史。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初期(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末)。在这个阶段,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以及工人结社权在劳动立法中被加以禁止或限制。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进步,雇主为追逐利润最大化,避免经济损失,缓解劳资矛盾,采取协商谈判的方式对劳动者权益做出一定让步,通过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对劳动者行为做出一定约束,确保劳资关系相对稳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十九世纪五十年代集体合同制度起源于美国。为反抗雇主剥削,1791年,美国费城、纽约等城市的印刷、制鞋、木制业成立行业组织共同维护劳动合法权益。1799年,美国费城制鞋业工人与雇主就劳动标准进行集体谈判,费城和纽约等城市印刷等行业的工人纷纷效仿与雇主谈判,通过举行罢工斗争、开展集体谈判达成集体协议,开启了集体谈判的先河。十九世纪初,英国工会实现合法化。1850年,英国纺织、矿山、冶铁业的工会代表劳工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达成劳动标准协议。1870年以来,涉及工资等劳动标准的集体谈判协商层出不穷。十九世纪初,集体合同制度步入法制化轨道。1904年,新西兰颁布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1907年,奥地利和荷兰相继制定集体合同法律制度。1911年,瑞士颁布《债务法》,涉及集体合同的条款内容有2条。至此,集体合同被视为民事法律关系,这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集体合同立法,通过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得到国家认可与肯定,形成了调整劳资关系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第二个阶段: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时期(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在这个阶段,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以及工人结社权逐步纳入劳动立法。随着全世界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高涨,迫于工人运动的压力,1918年,德国颁布《集体合同、劳工及使用人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对集体合同制度做了详细规定。1921年4月,颁布《集体合同法》,把该法纳入德国统一劳动法之中。1919年,法国制定集体合同特别法,并纳入劳动法典中。1924年,芬兰制定集体合同法。1928年,瑞士颁布集体合同法。1935年,美国颁发《国家劳资关系法》,对集体合同内容做了专门规定。第三个阶段:资本主义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形成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至今)。在这个阶段,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以及工人结社权在劳动立法中获得承认并形成制度规范。国际劳工组织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就集体谈判做出规定,推动了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集体合同立法于工会运动。英国是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产生较早的国家,但是,由于英国判例法的法律体系本质所决定,其集体合同立法滞后于其它国家和其殖民地国家。随着全世界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高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缓和劳资矛盾众望所向。欧美国家积极干预劳资关系,制定一系列劳动法律,集体合同制度得到广泛认同和发展。二战后,各国不断制定和完善劳动法律,以法律形式对集体合同制度给予认可。1946年至1950年,法国颁布多项涉及集体合同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发达国家受发达国家影响,集体合同制度也有一些发展。1958年,非洲加纳制定国家《劳资关系法》。1967年,卢旺达制定《劳工法》。1971年,赞比亚制定《劳资关系法》。阿拉伯国家如伊拉克在1970年制定《共和国劳工法》。同年,利比亚制定《利比亚劳工法》。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制定《劳工法》等,这些国家制定的劳工法或劳资关系法都有关于集体合同的专门性规定。苏俄十月革命后,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国家调整劳资关系的集体合同制度的经验,实行了按产业不同签订集体合同的做法,在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东欧国家照搬苏联的经验,在企业内部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用集体合同制度调整劳动关系。自20世纪80年代起,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在资本跨国界流动和高新技术迅猛发展的同时,地区之间和国家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贫富差距拉大,贸易摩擦加剧,以及受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广泛应用、工会力量持续衰退等多方因素影响,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受到一定程度冲击。在这种背景下,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积极应对,集体谈判出现结构分散化、内容多元化、过程精细化、调处合作化现象,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集体谈判依然是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机制和通行做法,成为各国工会维护工人权益的主要手段和活动方式,是劳动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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