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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集体合同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历程/徐凤林(2)
二、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我国集体合同制度最早起源于劳动立法运动。1922年劳动组合书记部在《劳动法大纲》中把缔结集体合同作为工人运动的斗争纲领之一。1930年全国苏维埃《劳动保护法》、1931年《中华苏维埃劳动法》、1940年《陕甘宁边区战时公营工厂集体合同准则》均对集体合同制度做出规定。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1949年11月全国总工会《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工会法》,完善了集体合同制度。20世纪50年代,集体合同先后在纺织、铁路、电力等行业广泛推行,对调整企业劳动关系、发挥工会作用起到积极影响。但是,1956年,我国实现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集体合同制度退出历史舞台。20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集体合同重新提上议事日程。1992年,《工会法》重新颁布,集体合同再次纳入国家立法之中。1994年7月,《劳动法》颁布,标志着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2001年修改的《劳动法》、2007年6月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制度做出更为详尽的规定,为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探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根据《工会法》规定,各地加强地方性立法,相继制定和颁布《集体合同条例》等一批地方性法规,争取党政支持、依托三方机制,推进形成合力,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工作举措,加大履约监督力度,开展专项检查,召开工资集体协商经验交流会,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深入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提升集体协商理念社会认同度,将集体合同工作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规范和推动了集体合同制度,实现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公平公正。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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