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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点解析/徐凤林(2)
要点三:强化平等保护、消除歧视待遇
就业歧视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障碍之一。《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劳动者应当平等适用劳动法。生产实践中,总体表现为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得不到平等保护: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集资款,用工歧视、“霸王条款”,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得不到保护,强迫长时间、高强度劳动,随意克扣拖欠工资,工作环境恶劣, 工伤事故频发,欠缴拒缴社会保险,随意辞退解雇,体罚、侮辱人格和尊严等。一是制度性歧视。现行劳动立法多是基于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出现大量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及城市外来务工人员,为降低用工成本,用工单位实行差别待遇,制定针对体制外职工的规定,固化制度性歧视。二是非制度性歧视。如:年龄、身高、血型、姓氏、容貌歧视,刑满释放人员歧视、性别歧视、对病毒携带者歧视等。《宪法》《劳动法》规定的反对就业歧视条款过于原则,缺少司法救济途径,应及时修订或出台实施细则,详细界定就业歧视种类、法律责任等,将就业歧视纳入公益诉讼管辖范围,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受歧视劳动者提出公益诉讼。
要点四:强化机制建设、提升治理能力
劳动关系双方由于价值取向差异和看问题角度不同,产生矛盾难以避免,构建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有效机制是提高劳动关系治理能力的最佳途径。劳动关系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其他主体涉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关系中的众多主体。如:工会、劳动监察、仲裁、法院等。调解劳动关系的方式是三方协商机制。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一九七六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肯定了雇主和工人建立自由、独立组织的权利,要求采取措施,促进政府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有效协商,“建立三方机制,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运用三方协商机制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兼顾国家、雇主和劳动者三方利益,被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所接受。2001年我国修改《工会法》明确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从劳动关系发展趋势看,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层次性、复杂性,涉及多方主体,牵扯多方利益。体制外劳动者(下岗工人、外来民工等)由于没有正式用人单位,无法纳入传统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得不到公平对待。依靠三方协商机制无法全部解决新形势下劳动关系问题,因此,构建多层次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显得极为必要。我国国情与西方国家不同,应探索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即包括政府、工会和雇主组织三方;更包括企业、监察、仲裁、法院等与劳动关系协调相关的各个部门。三方协商机制体现为政府、企业、雇主组成联席会议,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体现为与劳动关系调节有关的各方主体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在协调劳动关系的各阶段发挥作用。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分为内外两个机制。内部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的第一阶段发挥作用,一些劳动争议经过企业内部协调及工会和雇主组织协调在这一阶段化解。外部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的第二阶段发挥作用,劳动争议经第一阶段运用内部机制化解失败,转而运用劳动监察、仲裁、法院等外部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处理。由此可见,只有发挥各方主体作用,内外并举,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才能推动企业依法规范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新时代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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