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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跃:论刑法上主客观的主义之争/温跃(12)

15、关于违法性的评价是否以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问题
15.1客观主义认为违法性的评价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只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同时不具有阻却事由即可;主观主义认为行为人不具有责任能力或者没有故意或过失,那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15.2 其实,这是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在各自的话语体系里定义“违法性”这个术语含义而已,没有正确与错误之分。但在不同的定义下,会推出不同的结论。按照主观主义的定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的行为没有刑事违法性,也不属于不法侵害。精神病人杀人时,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需要存在“不法侵害”的前提。由于我国最高法院已经出台司法解释允许对精神病人进行正当防卫,所以,就不能再选择主观主义关于违法性的定义了。按照客观主义立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行为仍然具有违法性,属于不法侵害,可以对其正当防卫。

16、关于偶然防卫问题
16.1【案例八】张三本有杀死李四的故意,正好一天看见李四追杀王五,张三趁机杀了李四。从主观主义立场看,张三有杀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案例九】李四不法侵害张三,张三本来就有杀害李四的想法,乘正当防卫之机杀害了李四。

16.2 主观主义思路一:张三杀李四的故意杀人行为具有非法性,具有主观恶性和“严重的规则违反性,从而行为无价值”(尽管有人说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是客观主义内部的争论,其实行为无价值论是行走在主观主义的边缘的骑墙说),而正当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因此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所以,因此,张三不成立正当防卫,张三只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16.3主观主义思路二:正当防卫需要防卫意识,欠缺防卫意识不成立正当防卫,比如,防卫挑拨。因为丧失了防卫意识,正当防卫就演化为互殴,演化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了。因为张三本有杀人故意,所以,本案张三不成立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既遂。

16.4客观主义思路:正当防卫只是阻却违法性事由,无关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张三杀李四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李四对王五的不法侵害(案例八),或客观上阻止了李四对张三的不法侵害(案例九)。如果张三杀李四是出于防卫意识,就成立正当防卫,就是合法行为,如果张三杀李四是出于故意杀害李四的意识,就成立故意杀人罪,那么张三行为能否排除非法性、阻却非法性,就完全取决于张三的主观意识,仅因行为人的意图不同就对同一结果做出完全不同的评价,这是典型的主观主义思路,这是不可接受的主观归罪。因此客观主义认为正当防卫不需要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客观主义反对根据是否具有防卫意识判断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张三的行为客观上制止了李四不法侵害王五,且不存在防卫过当和防卫不适时,故张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张三有杀李四的犯罪故意,但由于张三杀李四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尽管存在李四死亡的后果,但这个后果不是张三故意杀人罪的后果,而是张三正当防卫的后果,因此有学者主张张三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而我认为在这条思路下,由于不存在相应的杀人行为,张三仅有犯意,而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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