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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张建国(3)
五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体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所有企事业单位都要“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新修改的《宪法》指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通过依靠作为国家主人的职工群众参与私营企业内部管理,来监督其守法经营、依法治企,沿着文明健康的轨道发展,使国家利益不受损害。此外,《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这就是说,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制企业,也要遵守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保障职工的包括民主权利在内的合法权益。
由上述可知,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具体来源于五个方面,这也可以说成是职工民主管理的“五个必然性”。这“五个必然性”,都直接或间接的是由国家、企业、投资人、经营者和职工这几方面之间利益关系所决定的。当然,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管理的范围、程度、层次和权利是不同的,即根据利益关系或承担风险等的大小有所差别,如持有股份的职工除了有权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外,还有权参加股东大会的决策等。对于私营企业投资人来说,实行民主管理是否欢迎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因为让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就是帮助投资人或所有者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层用好经营权、管好企业事,帮助企业改善管理、提高效益、更快发展。只要私营企业所有者意识到这种利益关系,加上所有者身份又是实实在在的,实行民主管理就会比“所有者缺位”的国有企业中的经营管理者积极性高。资本主义国家的许多资本家,之所以积极主动实行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答案就在于此。由此可见,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包括企业投资人在内的“多方利益关系”的需要,也就是“五个必然性”的内在反映和要求,而并不只是由“所有权”决定的,这也就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所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提供了足够的理论依据。   
注:原载2005年第16期《工会信息》杂志(列入封面“信息导读”),被2006年9月26日《工人日报》“工会理论·观点集萃”栏目摘登;获绍兴市工会第9次论文、调研报告评选一等奖,2005年度全国工会好信息二等奖,2007年中国新时期人文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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