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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无罪辩护的风险原因与策略/徐凤林(2)
原因二:诉讼地位差距。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力量强大,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力量弱小,二者法律地位不同,无罪辩护风险较大。
原因三:刑事政策所致。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解决犯罪嫌疑人诉讼角色的选择具有三方面效应:一是诱惑弃权效应;二是恐惧惩罚效应;三是反悔逆转效应。上述三方面效应使犯罪嫌疑人处于被动“自证其罪”的处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冤假错案的联系体现在其程序上的漏洞,引入“沉默权”或“不得自证其罪”应是我国法治改进的标志。一些律师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拒绝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因为,法院做无罪判决意味公安机关、检察院工作有误,承担司法赔偿责任。加之司法机关实施绩效考核和“终身责任制”,做出无罪判决责任人须承担与此相关的不利后果。因此,律师会建议当事人认罪以换取较轻的刑罚,是对当事人负责的表现。一名合格律师应在法律框架内,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这是律师的初衷,也是律师的使命。
二:无罪辩护的策略
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风险较大,为降低失败风险,作无罪辩护应当遵循以下策略:
策略一:树立刑事辩护理念、寻求真相确保公正
刑事辩护目的是通过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努力,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公正待遇和合法保护,保障司法公正和有效。刑事辩护理念强调法治、推定无罪、保护合法权益、追求真相和公正,保护人权和尊严原则。
理念一:任何人都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辩护原则。刑事辩护理念建立在法治原则之上。刑事诉讼中,无论被告的身份、社会地位不同,都享有进行辩护的权利,享有平等的法律对待和辩护的机会。
理念二:推定无罪的原则。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应坚持推定无罪原则,应视被告人为无罪,只有经法庭审理才能确认是否有罪,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理念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原则。包括:被告人合理的辩护、自由言论权、选择律师的权利等。积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受到公正对待。
理念四:寻求案件真相和司法公正原则。刑事辩护的理念是收集证据、调查事实、查明真相,与公诉检察机关在法庭积极互动,追求案件事实真相和公正适用法律,确保法庭审理公平和公正。
理念五:保护人权和人道主义原则。坚守人道主义原则,强调依法对被告人的人身、人格等人权尊严进行保护,防止发生虐待和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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