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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环境污染的现实困境及其法治解决之道/翟峰
跨界环境污染的现实困境及其法治解决之道
•翟 峰
多年来,无论是全国“两会”,还是地方“两会”,皆有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全国和地方政协委员,就跨界环境污染、特别是以地下水污染为主的跨界环境污染问题,曾多次予以特别关注并提出相关建议。
例如,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审议或在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就曾直言不讳地说,“如果以地下水污染为主的跨界环境污染问题不能得到彻底解决而导致连水都不能放心喝的后果,那还怎么谈得上‘实现美丽中国梦’?”
而在“两会”有关跨界水污染话题引发的热议中,又尤以代表和委员尽快建立跨省界水污染联防联控及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最为引人瞩目。
那么,何为跨界环境污染?其现实困境何在?其解决之道何在?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拟结合前些年和近期国内的一些跨界污染的新闻案例,通过剖析其存在的现实困境,并从法律、行政管理等角度给出其尽可能摆脱困境的一些合理化建议,以此力图对我国如何摆脱其日益严峻的跨界环境污染的现实困境问题提出较为可行的解决之道。
为此,我们首先即有必要明了——
一.何为跨界环境污染?
就国内法而言,跨界环境污染主要是指跨越行政区域(省、市、县等)的环境污染。而按百科百度更为确切的解释,跨界污染主要是指同一流域或邻近空域而分属不同行政管辖区之间因水体或气体移动所带来的环境污染。或其上游污染,下游叫苦;或其甲城市雾霾,临近乙城市即受气体污染。
而在我国一些地区,处同一流域或邻近空域但分属不同行政区的上下游地区之间或其邻近空域之间普遍存在着跨界污染的矛盾。由于缺少统一的联合治污机制,上下游各自为政,治污脱节现象比较严重,经常引发群体性事件。
而跨界污染发生以后,又因其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应复杂之缘由,故而不仅其相应存在污染者和污染受害者之间的民事关系,而且尚存其负有一定权责的跨域行政区的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污染者之间的行政监管关系,故其因跨界环境污染而引发的跨界污染之纠纷,即在跨越(省、市、县等)行政区域的相关尖锐化冲突中表现得尤为特别。
若稍细分析,即可将引发目前我国跨界环境污染的直接缘由概为两类:一类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二类是长期排污蓄积导致的环境污染总量超标。
上述一类之典例除了多年前曾发生的紫金矿业污染案之外,还有多年前曾发生的河北邯郸市市区突发大面积停水事故一例。
其事故原因,即是邯郸接到山西省有关部门通报,漳河上游浊漳河山西境内发生了事故性污染物排放。据悉,在邯郸市的水质检测报告尚未出炉的较长时间内,当地政府一直在提醒民众暂时不要饮用漳河水。为此,邯郸大面积停水,超市水一时被抢光。那么,漳河上游浊漳河山西境内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事故性污染物排放而导致河北邯郸市市区突发大面积停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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