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跨界环境污染的现实困境及其法治解决之道/翟峰(4)
如在我国跨域治理中,各省、市、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区域合作治理,但由于地方政府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有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加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其政绩,仅视其绩效考核标准为单一指标,而对一些“三高”企业带来的污染,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更有甚者,一些地方为使本域利益最大化,竟然还利用种种渠道把污染排其“门外”。与此同时,相关执法部门却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依法治理作用,而是对地方性环境污染的行为及其违规行为视而不见,一味采取宽松态度。
由于这种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最佳配合”,无形之中导致了省、市、区交界地带的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恶化。
(三)“法治尚缺,政策欠佳”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其专门的跨界环境污染治理法规及其相关政策,还尚待补缺或尚待完善。如从相关法规制度来看——
一方面,我国目前大多数流域和省份尚未有专门性的跨行政区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而已有的跨行政区环境管理立法级别又较低,使得跨域治理行为在权威性和合法性上得不到应有保证。
而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新的环境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又相当缺乏针对跨区域环境问题的实效性条款,特别是现行法律法规均以单项法律单个环境要素为调整对象,尚缺乏针对跨区域环境治理的有效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条款。
再从相关政策制度来看——
一方面,由于我国已有的环境法律尚未对实施区域环境的政策主体和范围进行清晰地界定,因而造成了区域环境政策的公信力缺失和环境政策的执行力不强,即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环境政策的效力。
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区域政策手段过于单一,其政策手段以强制性的居多,而经济调节性政策、鼓励性政策以及公众参与性的政策手段很少,加之缺少配套的辅助性手段,因而在区域环境的治理中,以及在治理跨区域公共事务的具体措施上,由于相关政策没有提供给公民参与的相应渠道,因而跨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的成效即难于彰显。
鉴于上述,故而泛受跨界环境污染之害的毗邻区域广大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地方各级“两会”的代表、委员,多年来,已在这样不断急切呼问——
三.跨界环境污染的法治解决之道何在?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迎接新一轮工业革命的时候,希望寄托互联网技术和可再生能源结合起来,实现高质的跨越式发展。这种跨越式发展当然包括跨越环境污染的阶段,实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为此,我们即应看到,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在历次政治报告中提出的愈来愈深化的生态文明观念,确实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发展大计。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