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环境污染的现实困境及其法治解决之道/翟峰(5)
而要付诸实施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在历次政治报告中多次提出的愈来愈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之长远大计,全国各地就要下大力气通过相关地方性立法,以期切实解决好现有体制下的综合性区域跨界环境污染的联合治理问题。
据此,建议即有必要通过完善和实施好相关的法治制度、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治机制等,对此予以综合治理。
其中,尤为重要的,即应切实做到,在我国迈向中国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统摄与指引下,以中国现代化的“环境治理现代化”,检证其跨界污染依法治理的成效。
而在这方面,如何建立生态绿色一体化的跨域环境依法治理的组合式协同机制与运作模式,即应是尚存跨界环境污染问题的地域首先要考虑的。
(一)有必要尽快完善跨界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法治制度
即各地有必要针对其跨界环境污染治理“法治尚缺,政策欠佳”之现状,尽快在完善其地方环境立法时,明确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以此推动其跨界污染问题的依法依规解决。对此,即有必要做到:
一是各地除应在完善其地方相关环境法规时重点确立期污染责任的划分依据、污染损害的认定程序、赔偿标准、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等条款规定之外,还需站在保障其域广大公民环境权益的角度,健全和完善对受到污染和环境损害的公民进行环境赔偿的相关法治制度。
二是各地尚需通过建立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来推动其跨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于生态补偿问题主要表现在水资源保护的补偿和矿产资源利用方面的生态补偿方面。故此,即应对尚未履行相应预防义务而导致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产生跨界环境损害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对跨区界水污染赔付及其水资源保护的补偿、对跨行政区水环境污染的纠纷处理、对企业自身污染行为的负责及其所承担的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对造成水污染超标的所在地政府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及其提供的相应经济补偿、对跨界环保机构或其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机制、对跨界环保超前预警紧急排污信息通报机制及排污企业和地方政府共同作为责任主体等问题,皆应作出相应完善且明确的具体规定。
(二)有必要切实加大跨界环境污染治理的执法力度
即有必要针对近年来随着各地环境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不少在当地难以藏身的环境违法企业开始向两省域或两市、两县域等行政区的交界处转移,并凭借一块界碑与两地执法人员玩起“游击战”,致使其环境违法行为屡查不止的这些突出问题,通过切实加大跨区域环境保护联合执法的力度,促使其区域环境监察和监视治理的合作,以及相邻省(市、区)双边或多边的合作能够得到进一步加强;通过切实加大跨区域环境保护联合执法的力度,促使其区域环境协商和调解程序与机制,以及跨界水污染管理的事后惩戒机制及其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轨制等跨界环境保护制度,能够依法依规得以尽快建立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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