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环境污染的现实困境及其法治解决之道/翟峰(6)
(三)有必要依法健全和完善跨界环境治理的合作机制
即建议各地的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有必要在依法健全和完善以下三个合作机制上切实下功夫:
一是依法健全和完善应急预警机制。即有必要在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时,针对其跨界重大污染事故已发生或可发生之状况,明确规定必须建立相关应急预警预案,并在确保跨界各方保持通讯畅通的前提下,做到第一时间各方皆能迅速到达现场,并毫不保留地互通事故的原因、污染物类型、污染物排放量和可能造成对方危害等相关信息。
二是依法健全和完善污染联防机制。即有必要在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时,明确规定:为使区域联防做到公开、透明、有效,相邻省(市、区)和市、县(区)之间,至少每季度皆要互通境内及边界附近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动态,以此确保双方能及时掌握和共同参与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三是依法健全和完善边界污染纠纷调解和信息共享机制。即有必要在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时,明确规定:为健全和完善边界污染纠纷调解和信息共享机制,跨界联席各方在不扰民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依法依规协调解决跨界污染纠纷问题,切实做到有利其定期互通跨界环保状况,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四)有必要依法强化跨界环境信息的公开暨公众的积极参与
从我国一些地方依法治理跨界水污染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可见,无论是其地制定相关法规法律,还是广纳民意制定相关地方政策,皆需通过依法规范而依规接受来自跨界域内的广大公众和跨界域内的各相关方面的依法参与及配合。而其前提,就是有必要通过依法强化其跨界环境信息的公开暨公众的积极参与,以此保障其跨界环保法规及其相关政策制定的有效性及其执行的便利性。
作者简介:作者翟峰系四川省第十至十二届人大代表、广元市人大常委会第四至五届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先后聘任为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十三届九三学社中央人资环委委员、省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系中国法学会、中国环科学会会员;研究方向:人大制度、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建设及其立法工作;其多年来撰写的相关论文和学术文稿,在省和国家有关媒体发表后,获一定范畴关注和好评。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