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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罚权类型、死刑制度沿革及存废之争/徐凤林
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刑罚体系指立法机关从发挥刑罚功能和实现刑罚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加以归类,依照一定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刑罚体系具有教育、威慑、科学化和有利于刑罚目的实现功能;刑罚体系特点是要素齐备、结构合理;宽严相济、衔接紧凑;内容合理、方法人道。死刑系我国刑罚体系主刑之一,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近期,笔者就刑罚权类型、死刑制度沿革及死刑制度存废争议进行探析,撰文如下:
一、刑罚权类型
刑罚权是一项涉及处理犯罪行为和对罪犯进行处罚的权力。包括制刑权和司法权。具有两个特征:特征一,刑罚权是国家统治权的一部分,国家是唯一有权对犯罪行为采取刑罚措施的实体。没有掌握国家统治权的群体不可能拥有刑罚权。刑罚权是国家统治权在刑罚领域的具体运用和体现。特征二,刑罚权是与刑罚相关的权力。刑罚权的核心是制定、运用刑罚的权力。刑罚权遵循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罪行法定等基本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不容忽视,行使刑罚权影响社会的法治程度、公平正义和个人权利,为打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刑罚权与刑事实体权和刑事程序权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刑事实体权包括刑罚权和罪刑权,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反应和处理方式。刑事程序权包括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是确保刑罚权行使合法和公正的程序。刑事实体权和刑事程序权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构成刑罚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制刑权占主导地位,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和适用性。求刑权涉及检察机关或个人的提起公诉或自诉请求刑罚的权利。量刑权由审判机关行使,涉及判决中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行刑权则涉及判决的具体执行。刑罚权分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类型一:制刑权。即创制刑罚的立法权,包括刑罚制度的立、改、废。最高立法机关享有制刑权。制刑权是刑罚权中的首要要素。代表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立法中制定刑罚的权力。制刑权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解决刑罚在刑法上的存在问题,包括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对不同犯罪行为施加何种刑罚,确保刑罚的法定性和合法性,使刑罚不会随意滥用或违反法律规定。
类型二:求刑权。又称起诉权,指请求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人予以刑罚处罚的权力。求刑权由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机关搜集犯罪证据、公诉机关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被害人在一定情况下也享有求刑权,对于轻微犯罪,国家规定对其求刑权由个人行使,表现为自诉的形式。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进行告诉,对司法机关不立案、不起诉案件提起自诉等。行使求刑权必须证据充分、具有法律依据。自诉权增加了刑罚权多元性,受到法律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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