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罚权类型、死刑制度沿革及存废之争/徐凤林(3)
意义一: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死刑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起到震慑罪犯的作用,这种惩罚的可见性和公正性能够增强社会对法律的信任,维护社会秩序。死刑是对受害者家庭的安慰和安抚,平复受害者家属报复心理,增加和谐因素,减少对抗,达到精神安慰作用,实现良好的法治效果。死刑可减少对社会资源的消耗。死刑的成本低,无需为罪犯提供食宿和医疗等服务。
意义二:对没有改造意义的罪犯只能适用死刑。死刑是运用公权力对杀人者实施公平报复的必要手段,体现人类原始的公正观念。对罪大恶极、屡教不改的惯犯、累犯消灭肉体才可防止继续犯罪。欧洲是最早提出并废除死刑的地区之一,从1950年开始不再适用死刑这一法律惩罚制度。加拿大、新西兰、墨西哥等国家也陆续废除死刑惩罚制度。目前,全世界70%的国家废除死刑。从数据统计看,不但没有实现社会治安良好局面,反而出现更多令人发指的犯罪。如墨西哥废除死刑,短期内近百位政客死于非命,上万名警察被毒贩报复至死。韩国废除死刑后,很多受害者被犯罪分子二次伤害。世界上先后有50多个国家联合要求我国废除死刑法律制度,但是依据国情,我国始终保留死刑制度。实践证明,废除死刑只能促使犯罪分子气焰嚣张、变本加厉。对十恶不赦不可救药的极度危险份子必须适用死刑,彻底铲除社会毒瘤。
意义三:严格限制而不废除死刑适合我国国情。死刑制度涉及政治、文化、道德、人权等多方面问题,不同的国家对待死刑制度有不同的立场观点。中国历史悠久、人口众多,保留死刑制度是基于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让那些危害国家、社会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我国长期贯彻执行“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慎用死刑,通过刑法修正案,刑法保留死刑的罪名不断减少,现仅有46个罪名保留死刑,不到总罪名数的11%。严格规范死刑复核程序,给予被告人上诉权、辩护权,提高死刑质量,改进死刑方式,使判决死刑案件数量逐年减少,即符合法治文明观,又顺应尊重人权时代潮流,体现对人权的尊重。
死刑也存在一些弊端。有些冤假错案在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被判处死刑,严重损害生命权,导致社会对政府不信任,法律公正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因此,司法实践中,必须贯彻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必须符合死刑适用条件,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杜绝发生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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