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试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及适用对策/徐凤林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人民监督员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与公安机关特邀监督员、法院人民陪审员一起并行于不同诉讼环节,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七种情形、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公众意愿,建立公众与公权力沟通的桥梁,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走进人民群众、增强检察公信力、提高检察工作认可度的有效方法,是公民参与司法的制度体现。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26日颁布《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加强检察监督,促进检察权公正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对策进行思考,提出观点拙见,可商榷与指正。
一、法律依据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我国政治体制中,人民享有参政权。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进行监督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具体体现。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监督是其法定义务,更是应当遵守的基本义务。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批评建议权是一种监督权。接受人民的监督是国家机关的宪法义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组成的一部分应当接受人民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办理案件中,检察机关必须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是保证检察机关职务侦查权正确行使的重要手段。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通过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具体案件的监督,完善监督检察机关的薄弱环节,使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更全面。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