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外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徐凤林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利而建立的一项公共制度,是政府通过落实政策和适用法律法规,为公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福利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涉及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处于深刻变革中。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国际劳工组织加快对全球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提出一系列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成果,推动各国加大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与改革。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完善,但仍存在社会保障水平与国家发展水平不匹配,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不足;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困难、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执行政策存在不公平等问题。
笔者通过学习比较中外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提出完善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建议,观点可商榷与指正。
一、外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一)外国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离开生产和工作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设立养老保险的目的是满足退休老年人的生活需要,并为他们提供可靠稳定的生计。
模式一:全民津贴型。向超过一定年龄的所有居民发放津贴。全民津贴型可分为对居民收入进行调查和不进行调查两种方式。如南非需要对居民收入进行调查;丹麦和瑞典等国家不对居民收入进行调查;澳大利亚、新西兰是两者均采用的混合型。
模式二:社会保险型。向受保老年人提供津贴,津贴从其完成就业年限或缴费年限为基础计发。这种模式在养老保险中最为普遍,德国、美国、意大利、日本、瑞士、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均实行这种模式。
模式三:预防基金型,或称公积金制。缴费人到达规定年龄发给其一笔相当于缴费总额的本金,并附加利息(有时本金转换成年金形式发放)。如新加坡、智利和斯威士兰等国家均实行这种模式。
(二)外国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进步的制度,是世界上普遍应用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从医疗保险起步的。医疗保险始于1883年德国颁布的《劳工疾病保险法》,规定某些行业中工资少于限额的工人应强制加入医疗保险基金会,基金会强制性征收工人和雇主应缴纳的基金。这一法令标志着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特别是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后,医疗保险立法进入全面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不仅规定了医疗保险的对象、范围、待遇项目,而且对与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服务也进行立法规范。目前,所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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