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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外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徐凤林(4)
模式三:合作医疗制度。适用于农村地区,与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不同,不是国家立法强制建立,没有国家财政给予资金支持,而是在农村地区,通过集体和个人集资筹集医疗经费,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制度。20世纪60年代,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推动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到1976年全国90%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农民群众自愿参加为原则,合作医疗基金为集体出资和个人集资或集体投资和个人集资相结合的形式。合作医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群众看病只需缴纳少量费用,大部分可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成为农村集体福利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为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建立,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大部分成员,具有普遍性;失业保险制度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强制实施的,具有强制性;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具有互济性。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金是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由各省级政府根据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确定。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路径
路径一:加强立法与修法,确保公民享受公平、公正、可持续的社会保障福利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社会保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和参与度。围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坚持保障人权、满足公民基本生活需求原则;坚持实施社会保障普遍性原则;坚持社会保障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坚持城乡有别等五项立法原则,加快社会保障立法与修法进程,丰富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拓展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减轻老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生活压力,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和水平,使得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平、公正、可持续的社会保障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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