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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外集体合同制度之比较/徐凤林(2)
二、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集体合同制度起源于劳动立法运动。1921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劳动立法原则》《劳动法大纲》,发出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通告,掀起中国历史上的劳动立法运动。《劳动法大纲》确认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的权利”,最早提出争取集体谈判权的号召。1924年11月,孙中山广州国民革命政府颁布《工会条例》,确认工会有权代表劳工与雇主签订团体协议即集体合同,规定中国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和工会代表劳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1926年广州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劳动法大纲决议案》,重申工会代表劳工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民国初期,各军阀政府颁发的劳动立法《工厂通则》、《工厂条例》及西北冯玉祥地方军阀政府颁发《劳动法》,都有关于劳工团体协约权即集体谈判权内容。1930年国民党颁发的《团体协约法》是第一部具有国家意义的集体合同法律。民国时期《工厂法》包括集体合同制度内容。中国共产党在苏区革命根据地制定实施集体合同制度。1931年11月江西瑞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苏区企业中的集体合同制度。1933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劳动法起草委员会,重新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就是以职工联合会为工人及职员的代表与他方的雇主所缔结的契约。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边区颁发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法令《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1940年11月,陕甘宁边区总工会制定《陕甘宁边区战时公营工厂集体合同准则》;1942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实施《陕甘宁边区战时公营工厂集体合同准则》。解放战争初期沿用抗战时期劳动法令和政策及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1947年各解放区制定集体合同制度文件,调整已经发生变化的劳动关系。1948年哈尔滨召开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规定集体合同制度内容。在大会决议推动下,各解放区开始集体合同立法工作。1949年6月旅大行政公署发布《关于颁布旅大地区工会与企业工厂签订集体合同基本要点的命令》。1949年全国总工会颁布《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工会法》,善了集体合同制度。20世纪50年代,集体合同制度先后在纺织、铁路、电力等行业推行。1956年实现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集体合同制度退出历史舞台。20世纪80年代,国家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劳动关系发生变化,1992年重新颁布《工会法》,集体合同制度再次纳入国家立法。1994年7月颁布《劳动法》,标志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正式确立。2001年修改《劳动法》,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制度做出更加详尽规定。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从立法层面确立了集体合同制度,为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随后,全国各地相继颁布《集体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完善和促进了集体合同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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