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注意事项/徐凤林
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引发的案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给民事审判工作提出新的课题。劳动关系复杂,涉案主体范围扩大,由单纯国营、集体企业扩大到私营、外资、合资、合作等企业。争议类型增多,由单纯的劳动报酬纠纷发展为职工违法、违纪引发的辞退纠纷;企业处理旷工形成的除名纠纷;企业不按规定缴纳保险待遇纠纷;违反劳动合同引发的工资福利纠纷;职工违法违纪造成企业损失,依据厂规处理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等。探析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预防劳动纠纷发生,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司法机关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事项一:注意划分案件类型,准确适用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争议涉及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劳动争议案件分为:
1、当事人双方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当事人双方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4、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5、当事人双方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7、当事人双方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9、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案件政策性强,涉及法律规范繁杂,除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外,包括社会法、各类行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必须掌握《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国营职工奖励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引用“厂规厂法”必须审查合法性,符合国家政策与法律,企业制度即违法又不合理法院应予撤销;劳动合同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人民法院可以此作裁判依据。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定法定程序,处理不服可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裁决。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但具有行政案件的特点,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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