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注意事项/徐凤林(2)
事项二:注意遵循六个原则,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需遵循六个原则:
一要遵循合法原则。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享有的请求解决争议、举证、辩解、陈述和要求回避等权利,遵循民法典、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程序法规定,从案件受理到案件终结始终在法律轨道内运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裁决。
二要遵循公正和平等原则。公正、平等对待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不偏向任何一方,保证任何一方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要遵循调解原则。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自愿和解或司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人民法院应即时判决。
四要遵循及时处理原则。调解、仲裁、诉讼不得违背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受理、审理和结案。
五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确凿的事实为判案根据,以法律作为定案和划分责任的准绳,不枉不纵,保证公正审判。
六要遵循当事人双方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当事人双方无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不同,诉讼地位一律平等,平等适用法律,同等受法律保护,不得有任何歧视,存在违法行为同等受到法律制裁,一视同仁,依法公平裁判。
事项三:注意科学选择案件处理方式
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就特定事项及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结论性判定。一经作出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产生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仲裁与诉讼是不同程序,仲裁机构与审判机关无隶属关系,仲裁法规定仲裁前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诉讼的,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保障程序。
1、协商和解。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事项自行协商,找出争议焦点,消除矛盾达成和解协议。不愿自行和解或协商达不成和解协议的,可申请工会或第三方(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自行和解与第三方调解是国家对劳动双方当事人解决劳动争议方式的法律认可,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有权申请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
2、第三方调解。当事人双方可向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可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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