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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注意事项/徐凤林(3)
3、劳动仲裁。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先协商,协商不成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申请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诉讼。劳动仲裁不一定先进行调解,但必须经过劳动争议处理机关的仲裁,对于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4、民事诉讼。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开庭审理案件,就特定事项及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作出结论性判定,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标志,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手段和形式,体现法律尊严和权威性。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性,一经作出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产生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事项四:注意理清难点问题,确保处理案件公平公正
1、事实劳动关系问题。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隐蔽性用工,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适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准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时效问题。劳动争议采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受“先裁后审”限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
3、二倍工资标准问题。用人单位未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合同之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现象普遍存在。
4、社会保险问题。不缴、欠缴、少缴养老保险费而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予以明确。
5、停工留薪待遇问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在工伤医疗期内,企业将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不能解除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6、劳动能力鉴定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鉴定流程为受理--审查--决定。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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