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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省域范畴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之意义暨方案/翟峰
制定省域范畴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之意义暨方案
•翟 峰
202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即已明确指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营风险”。而在笔者任职于地方的省人大代表期间,即曾就省域范畴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立法的问题领衔提出过相关议案。
当时,通过在农村调研,即明显感到,十八大以来,省域范畴内已基本具备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条件,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盘活乡村闲置资源,多种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已是大有可为。因此,省域范畴如能通过及时制定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法规,不仅有利依法持续巩固现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成果,而且有利通过依法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如若这样,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确实应是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的。据此,全国各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暨中央有关政策制定其省域范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即是一件势在必行之大事。
鉴此,笔者拟借本文,从制定省域范畴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之意义暨方案这两个方面对此作一必要浅探——
一、制定省域范畴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之意义
(一)有利依法保障本省域范畴内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巩固和完善。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形式和经营机制亦随之不断完善,其经济发展活力和资产规模亦在不断增强和扩大。在如此大好形势下,各地在省域范畴制定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既有利依法防止其农村集体资产流失和依法保障其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又有利巩固党在其农村的执政基础并促使其省域范畴内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趋巩固和完善。
(二)有利依法筑牢农村改革“四个不能”底线。习近平总书记在小岗村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时强调,农村改革要守住“四个不能”底线,就是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对此,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也作了相应明规。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可见,要将农村改革开放30多年来基本经营体制在“分”的层面做得更为规范、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在“固”的层面获得更多保障、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与多元化市场经营在“统”的层面得以明显强化,因而通过各省域范畴内包括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在内的地方性立法,以此依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监督民主、管理科学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从而依法促进其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确实既有利依法增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权威性、约束力和执行力,又有利依法筑牢农村改革“四个不能”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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