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省域范畴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之意义暨方案/翟峰(2)
(三)有利依法保障和促进“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贯彻落实到位。我们知道,“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既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又是具体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层面在面对如何“增强发展动力、优化发展路径、厚植发展优势”时所必须要切实贯彻到位的发展理念。因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确保农民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即须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这五大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央相关政策加快各省域范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立法,以此为更加明晰的农村集体资产法定产权、更加明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更加有序推进的农村资源要素的市场化、更加完善的集体资产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更为保障的农民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等,提供切实可行的法治依据。
(四)有利依法保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成果的巩固。应知,农村集体资产是多年来的积累,实属不易,要持续巩固好现有成果,探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即应依法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而各级农村经管部门要强化审计监督,要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要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重点审计,要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要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内部监督管理程序,以及要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按照民主议事决策程序,让成员参与到农村集体资产使用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发挥好农村集体资产内部监督机制等等。而要做到上述这些,即皆离不开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条款予以规范。
(五)有利依法引导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应知,各地农村要稳妥推进其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要通过利用当地特色资源和探索“村集体+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多样化合作模式而实现其特色化差异化发展,要充分发挥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和有效发挥其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不断探索、挖掘、发展其集体经济的新形式、新方法和促进其集体经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同样是离不开相关法规条款予以规范的。
二、制定省域范畴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之方案
(一)制定省域范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即应着重解决好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法定地位问题。众所周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人民公社时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演变而来的。对此,《宪法》和《物权法》明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然而,事实上目前我国各地农村建立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村,一般却仅在30%至40%的范畴内,而其不少行政村因仍采取“政社不分”之管理方式,因而导致其村集体资产经营活力不足、发展空间受限、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屡屡出现。虽然,随着2017年3月国家出台的《民法总则》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国务院相关文件亦明规须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制度。然而,要全面依法建立健全各省域范畴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并促使其依法解决当前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主体缺位之问题,即仍应通过各省域范畴制定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明规其省域范畴内的所有行政村,皆“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即为特别法人;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有权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其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有责任依法承担管理其村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责任”,以此依法切实解决好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法定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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